**和与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7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21民初507号
原告:***,经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月里湾小区8幢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