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1民初3308号
原告:***,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勇妙、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788606,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村戈岙湾51号3幢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17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赖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