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干学成与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21民初2799号
原告:干学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翰志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干学成与被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干学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18元,减半收取计4809元,由干学成负担。
审判长何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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