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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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3575号
原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788606,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村戈岙湾******。
法定代表人:陈胤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逸,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婷,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瓦,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2103元,由原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伟芬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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