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3175号
原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788606,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村戈岙湾51号3幢3楼。
法定代表人:陈胤吉,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足飞,王耀逸,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赖骏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洪津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