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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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3508号
原告:**,男,1996年4月2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788606,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51号3幢3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