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4051号
原告:***,男,195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澜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249号43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4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澜森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