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衡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3执1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之二A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衡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187号之二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83985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05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衡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11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9日为4763元,之后以411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于2018年3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所有权,冻结期限为二年;同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厦门市衡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厦门市衡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已不再经营,且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玮
审判员李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