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3执747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之二A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2825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涂发祥,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143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发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7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