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7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之二A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2825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14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网银在线、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于2019年8月14日冻结***财付通账户,实际控制金额9.62元,因仅有零星存款,未予以划拨。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的下落,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9月3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福建聚联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