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 安 市 宝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602执保37号
马某某: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乔莉、陕西羲林科技农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1851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名下财产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保全人乔莉、陕西羲林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本院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类案件若干问题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602执保37号财产保全案件部分保全,于2020年6月1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