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民初8982号
原告: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吴双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华,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钟东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桑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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