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511号
申请人:陕西**润丰工业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阳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钟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润丰工业控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润丰工业控制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陕0102民初6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6645.9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6645.95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