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7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润丰工业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阳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钟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润丰工业控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润丰工业控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20)陕0102执保5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6645.95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现因申请人陕西**润丰工业控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属申请人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我院依法作出(2020)陕0102民初60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6645.95元的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