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1执保452号
申请人:***,住址广饶县。
被申请人: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清怡厨具城**,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范鑫,男,住址惠民县开发区,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福元项目部经理,身份证:.
被申请人:***,女,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惠民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第一实验学校以**街以西,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范鑫、***、惠民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