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民初814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开发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惠民县开发区。
被告: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清怡厨具城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2331970W
被告:惠民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第一实验学校以南、鼓楼街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JYW82
原告***与被告**、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惠民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芳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