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惠民县同心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民初1178号
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同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勃李东路与孙武一路交叉口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599347879。
法定代表人:高淑亭,经理。
原告: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清怡厨具城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2331970W。
法定代表人:刘增杰,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同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2020年6月12,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同心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同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同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收取1744元,由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同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俎永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亚西
书记员谢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