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1民初3415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朋,山东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清怡厨具城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2331970W。
法定代表人:刘增杰。
被告:**,男,成年,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福苑项目部经理,现住惠民县开发区。
被告:李学勤,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惠民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第一实验学校以南、鼓楼街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DJJYW82。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与被告山东寰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李学勤、惠民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2019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9.30元,减半收取70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俎永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