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04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峰区人民北路2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县。
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电气绝缘材料经营部,住所地石峰区人民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电气绝缘材料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电气绝缘材料经营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向其他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足额或适合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已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处置意见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