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卡斯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4民初264号

原告:马鞍山市卡斯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樊日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梦,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波。

原告马鞍山市卡斯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2020年3月16日,原告马鞍山市卡斯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卡斯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鞍山市卡斯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卡斯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尹 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佳炜

书 记 员  李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