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冬云,湖南省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致松,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金勇。
本院在执行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且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84民初5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