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04民初782号
原告: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黎道坤。
原告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撤回对被告江西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