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盛沥青化工有限公司

茂名市高盛沥青化工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402民初5733号
原告:茂名市高盛沥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陈召。
委托代理人:杨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欧江。
第三人:广东明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州。
原告茂名市高盛沥青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明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高盛沥青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25元,由原告茂名市高盛沥青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林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