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1231号
申请人:河南华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北、东明路西富国御玺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学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从海,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囡,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坪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华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华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