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执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金陵门窗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庐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3MA2QEDT43F。
负责人:张家林。
被执行人:安徽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汇金财富商厦22楼1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675878794T(2-4)。
法定代表人:敖晋。
被执行人:汪**,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金陵门窗厂与被执行人安徽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503执74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