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620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女。
被告:安徽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被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冯时雨,男,199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冯时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浦雪明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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