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市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仙霞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吴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安徽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汇金财富商厦22楼12206室。
法定代表人:敖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国市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1)皖1881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与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张小亮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1)皖1881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国市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学军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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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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