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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17752号 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纽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纽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 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22年8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的房屋租金20322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房屋占用费94046.57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物业费22292.27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搬迁费1500元、提存被告留存物品租赁费2000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每月租金为24322.5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如被告拖欠租金十五天,或欠缴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超过三十天,原告有权没收租金保证金,同时约定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告有权就逾期时间部分向被告收取双倍租金。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拒绝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物业费,也拒绝与原告续签租赁合同。原告于2022年8月1日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腾退租赁房屋,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又于2022年8月9日向被告发函解决涉案房屋租赁事宜。被告拖欠租金及物业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于某某辩称,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诉状所述租赁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未发生纠纷,合同履行届满,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原告提交西安成城物业公司“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房屋占有人另有其人,与被告无关。原告的诉请无事实根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4日,原告****公司与陕西烟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租赁烟草公司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面积983.02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29日。2014年6月18日,烟草公司出具《授权书》,同意****公司将承租的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部分房屋转租。2016年6月22日,****公司与烟草公司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6月18日,双方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2年6月28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租赁期限变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2018年9月1日,****公司与兰州首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首横西安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司将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面积696.51平方米房屋租赁给兰州首横西安分公司,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月租金31343元。由于兰州首横西安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兰州首横西安分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于2020年9月25日结清租金及物业费后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 202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公司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面积540.5平方米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每月租金为24322.5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如被告拖欠租金十五天,或欠缴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超过三十天,原告有权没收租金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被告仍需结清租赁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另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被告应于三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物业,原告有权就逾期时间部分向被告收取双倍租金。如被告不交回该物业的钥匙,原告有权进入物业,将被告在房间内的物品清点提存,并对欠租和有关费用有权进一步追偿。合同租赁期满,被告须继续租用该物业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十天提出续租要求,并与原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备注:被告的物业费按《物业管理收费清单》金额支付给原告,原告协助交纳并开具相关票据。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物业费,也未与原告续签租赁合同。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被告邮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要求被告腾交房屋并结清租金及物业费,被告拒绝签收。2022年9月30日,****公司与烟草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公司向烟草公司腾交涉案房屋,****公司将被告占用房屋内的办公设备搬离另行存放。 另查明,兰州首横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颖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于某某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2年6月17日共计支付租金331870元(2021年9月30日前租金付清),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租金(房屋占用费)为291870元,扣减已付40000元,尚欠251870元;被告欠付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物业费22292.27元。原告搬离被告房屋内办公设备费用1500元,提存被告留存物品租赁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西安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物业管理收费清单》、搬迁费用《收条》、支付凭证、发票、租金收据、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供了租赁房屋,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原、被告虽未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被告仍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拖欠租金十五天,原告有权没收租金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因被告拖欠租金,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22年8月10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仍占有涉案房屋,依法应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将被告占用房屋内的办公设备搬离另行存放,被告尚欠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租金(房屋占用费)共计251870元,应向原告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2292.27元及搬离被告房屋内办公设备费用1500元,提存被告留存物品租赁费2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但未提供支付代理费的发票,本案不予处理。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与本院查明认定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10日解除; 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金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租金(房屋占用费)共计251870元; 三、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物业费22292.27元; 四、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搬离房屋内办公设备费用1500元及留存物品租赁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9.17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于某某负担3389.17元;保全费2135.32元由被告于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某某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