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达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鹤壁汽车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611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阎书欣。
被执行人:鹤壁汽车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王来生。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壁汽车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豫0611民终3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鹤壁汽车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汽车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汽车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豫0611民终3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汽车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