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典艺术规划有限公司

山东圣典艺术规划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莱中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典艺术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的(2012)***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12973051.53元及利息、诉讼前工程款利息4035986.22元及诉讼中付款利息14353.44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814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一宗。其中,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扣除执行费28800元后余额偿还了等额债务。2014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被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平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