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亨伟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亨伟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9692

原告:深圳市亨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龟山路明华中心二号楼C1509-10

法定代表人:黄定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亨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伟实业公司)与被告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B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亨伟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魁、李伟业,被告AB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亨伟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人民币2 869 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拖欠服务费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如下:(1)以876 000元(2010年被告拖欠的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11日起,计至当年服务费清偿之日止);(2)以1 267 000元(2011年被告拖欠的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11日起,计至当年服务费清偿之日止);(3)以637 500元(2012年被告拖欠的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11日起,计至当年服务费清偿之日止);(4)以88 500元(2013年被告拖欠的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11日起,计至当年服务费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的客户提供隔离开关的安装、维修服务,费用等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后原告依被告指示提供了服务。20111111日,双方签订《隔离开关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被告应根据安装、维修隔离开关的台数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及被告的要求,提供服务,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及结算报表。20135月,原告的服务结束。被告除支付2010年的服务费525 000元,未向原告支付其他服务费。20151224日,被告委派代表奥兴庆与原告协商款项结算事宜,并签订了《隔离开关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历年工作汇总表》(以下简称:涉案汇总表),对统计数目进行了确认。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剩余服务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ABB公司辩称,一、双方之间于20111111日签订的服务协议,并不具有溯及力,在该协议签订之前所发生的安装和维修事宜不应当然的以该协议所约定的标准以及其他条款来执行。双方在20151224日对2010年度的服务费作出了商定。并且,根据服务协议第7条约定,2010年的安装维修服务不适用2011年的协议。原告主张2010年的剩余服务费应该按照该书面协议的约定来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方不予认可。二、2011年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未向我方提交协议约定的现场开箱证明及投运证明。三、关于20111111日协议签订前相关服务的计算标准,我方认为应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关于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相应的人工费用的规定做适当核减,因为原告提供的是安装指导服务而不是安装施工服务,所以人工费用相对较低。双方未就500KV隔离开关的指导安装、维修费用标准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按照每台1100元的标准计算比较公平合理。四、汇总表中所确认的相关工作量有误。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没有依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亨伟实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隔离开关现场安装考核资格证书》;2、《隔离开关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协议书》;3、《隔离开关现场服务工作报告》;4、《隔离开关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历年工作汇总表》;5、电子邮件(公证书);6、关于500KV隔离开关安装、维修服务费用的说明。被告ABB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亨伟实业有限公司隔离开关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协议书》;22010418日《隔离开关现场服务工作报告一》;320121225日《隔离开关现场服务工作报告一》《现场安装/维修服务内部报告》及2013421日《隔离开关现场服务工作报告一》、《现场安装/维修服务内部报告》;4201777日原告致被告的邮件“深圳市亨伟隔离开关安装维修应收款统计表xlsx”及其附件“深圳亨伟隔离开关安装维修应收款统计表”;5、《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62017831日《协议书》、2017924日《协议书》。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610日,ABB公司授予亨伟实业公司员工屈超、桑成刚资格证书,显示二人均成功通过了110KV220KV隔离开关产品的现场安装考核,有效期至2013610日。2012310日,ABB公司授予亨伟实业公司员工张梅根资格证书,显示其通过了ASB-72.5/110/220KV……GSSB-1AM-110/220KV产品的现场安装考核。据此,亨伟实业公司称其于20103月即依被告要求,委派人员参加培训,通过考核后便开始为ABB公司指定客户提供隔离开关的安装、维修服务。

20111111日,ABB公司(甲方)与亨伟实业公司(乙方)签订《隔离开关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协议书》,其中甲方授权代表、商务联系人处载明为奥兴庆,乙方授权代表、商务联系人为黄定栩。关于委托事项,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从事甲方产品110KV220KV550KV隔离开关的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工作。关于乙方具体的工作范围及职责,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相关人员安排的时间、地点、人数赶赴现场,并配带好必要的工具和测试仪器。对甲方指定的项目负责。除此之外,还包括:(1)甲方高压隔离开关的安装调试指导及技术服务;(2)甲方高压隔离开关的现场开箱证明的办理(现场工作结束七日内快递给甲方)和投运证明的办理;(3)现场服务工作报告的准确填写,并交客户签字盖章确认,以及完成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工作后一个月内将现场服务工作报告原件交甲方存档……维护甲方良好的声誉和形象。关于劳务费,双方约定:1110KV220KV、隔离开关的指导安装调试技术服务费用为3500/台(含税);2110KV220KV、隔离开关的维修维护处理CCRP等工作费用按1500/台(含税)计算……4550KV隔离开关的指导安装调试技术服务费用及维修维护处理CCRP工作费协议后另定。关于劳务费结算时间与方式,甲方应在乙方依协议完成了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工作及交回经客户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服务工作报告和现场开箱证明及投运证明后,每季度末,且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根据乙方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的台数支付劳务费。

亨伟实业公司提交《隔离开关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历年工作汇总表》,欲证明ABB公司商务联系人奥兴庆与亨伟实业公司就其安装、维修隔离开关的台数进行了统计及书面确认。该表于20151224日签订,载明“关于110KV220KV的安装台数,2010年为3782011年为2992012年为1562013年为10,合计台数843。关于500KV的安装台数,2010年为02011年为122012年为52013年为4,合计台数21。关于110KV220KV的维修台数,2010年为522011年为432012年为32013年为1,合计台数99。关于500KV的维修台数,2010年为02011年为02012年为42013年为0,合计台数4。本表所列数据有相关的现场服务工作报告、隔离开关现场安装/维修服务内部报告以及隔离开关安装月统计表整理而来,其中的现场服务工作报告原件全部寄给了北京ABB的奥兴庆,经由奥兴庆和深圳市亨伟实业有限公司的陈霁虹核对无误,双方认可”,亨伟实业公司员工陈霁虹及ABB公司员工奥兴庆均在该表底部签名。

庭审中,关于涉案劳务费的支付条件是否具备,ABB公司称亨伟实业公司未提交开箱证明及投运证明,协议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条件尚未达成,故不应支付劳务费。对此,亨伟实业公司认可未向ABB公司交付开箱证明及投运证明,但主张该证明无法通过补交的形式进行弥补。

亨伟实业公司称ABB公司已支付亨伟实业公司2010年度安装维修劳务费525 000元。ABB公司认可已支付劳务费525 000元。

ABB公司提交亨伟实业公司于201777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至ABB公司的“深圳亨伟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款统计表”,欲证明双方已商定2010年度的安装维修劳务费的具体数额,故不同意按照20111111日签订的涉案协议标准计算该公司2010年度隔离开关劳务费用。该应收款统计表中载明“双方商定按每人每年45万元,两人共90万元支付,通过更改销售合同已支付了52.5万元,尚欠37.5万元”。对此,亨伟实业公司认可该统计表真实性,但主张按照涉案协议计算该年度服务费。

关于500KV隔离开关的安装调试费用及维修维护费用,双方无书面协议约定。庭审中,ABB公司认可该类隔离开关的安装、维修费用相对高于110KV220KV的安装、维修费用。亨伟实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500KV隔离开关的安装调试费用及维修维护费用标准,关于能否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亨伟实业公司表示无法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但主张该类费用高于220KV的安装、维修费用。

此外,亨伟实业公司提交《隔离开关现场服务工作报告》,证明其于20103月至20135月期间,依协议约定及ABB公司要求,为其指定客户提供隔离开关的安装、维修服务,并定期向被告提交服务作报告。亨伟实业公司提交电子邮件公证书,证明其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曾不断向ABB公司催促结算付款事宜。

上述事实,有隔离开关现场安装考核资格证书、隔离开关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协议书、隔离开关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历年工作汇总表、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亨伟实业公司与ABB公司签订的《隔离开关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本案中,亨伟实业公司与ABB公司于20111111日签订的《隔离开关安装指导及技术服务协议书》对亨伟实业公司的工作范围做出了明确约定,其中包括高压隔离开关的现场开箱证明的办理和投运证明的办理,且该项工作内容属于ABB公司支付劳务费的条件之一。但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亨伟实业公司已经无法向ABB公司提交开箱证明及投运证明,该行为实属履行瑕疵,但考虑该开箱证明及投运证明具有时效性及特定性,如亨伟实业公司无法提交上述材料则付款条件永不成就,在亨伟实业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永不付款对亨伟实业公司不公,故本院对亨伟实业公司主张服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是鉴于其履行瑕疵,将在涉案技术服务费用金额中予以综合酌定。

关于能否按照汇总表中数额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该汇总表已有双方的授权代表进行了签字确认,在ABB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汇总表所载有误的情况下,本院对汇总表中所载的工作量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协议签订前,亨伟实业公司所主张的2010年度向ABB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费用问题,在201777日亨伟实业公司发给ABB公司的应收款统计表中表明双方已就2010年的服务费数额进行了商定,且亨伟实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当年其所安装、维修的110KV220KV的单价,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院确定2010年的服务款总额为900 000元,不再考虑亨伟实业公司的履行瑕疵情况。扣除ABB公司已经支付的525 000元,2010年的应付服务款为375 000元,对于亨伟实业公司主张参照涉案协议计算该年度安装维修服务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2011年的合同单价,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考虑到ABB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款,故本院参照20111111日签订的协议单价予以酌定。

关于500KV的安装、维修单价,双方均认可高于220KV单价,本院酌定安装费每台6000元、维修费每台2500元。

综合考虑亨伟实业公司履行瑕疵,参照涉案协议,本院酌定ABB公司按照110KV220KV隔离开关安装、维修服务费的90%予以支付。500KV的服务费,本院在酌定时已经综合考虑了亨伟实业公司的履行瑕疵情况,因此不再扣减。经核算,ABB公司应付服务费为:2010年的应付服务费为375 000元,2011年到2013年的110KV220KV隔离开关安装服务费1 464 750元、维修服务费63 450元、500KV隔离开关安装服务费126 000元、500KV隔离开关维修服务费10 000元,合计服务费为2 039 200元。

关于亨伟实业公司所主张的欠付服务费利息损失,因该公司履约瑕疵,且ABB公司并非恶意欠付服务费,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深圳市亨伟实业有限公司服务费2 039 200元;

二、驳回深圳市亨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405元,由深圳市亨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325元(已交纳),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 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齐伟龙

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李运普

        赵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