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冀宏建筑有限公司

漳浦县国土资源局、福建冀宏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623行审178号
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原漳浦宾馆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3003897351N。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冀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99916310G。
法定代表人***,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国土资罚[2017]3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福建冀某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为由,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提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行政机关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准予撤回申请;行政机关不撤回申请的,被申请人提交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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