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敦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天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敦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财保468号
申请人:合肥天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南二环路交口西南角文鼎商务中心A座办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010079640247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敦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40号富康大厦B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010074894756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合肥天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9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敦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7789.2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敦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7789.2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天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