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321执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6323796X。
法定代表人:方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5735382T。
法定代表人:纪晓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7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钱金林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