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321执16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街道,组织机构代码证5757353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合肥东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本院强制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支立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