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144某某与某某、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114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生,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生,住溧阳市。
被告: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1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严**、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才保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