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桐江阀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4021号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丁卫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明,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桐江阀门销售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刘宗严,男,汉族,1986年0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斌,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桐江阀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