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02民初1352号
原告: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1号立基大厦A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42380J。
法定代表人:丁卫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东,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与生态路交汇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090288XC。
法定代表人:寇树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环消防公司)与被告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江假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纵环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江假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纵环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申江假日公司向纵环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458623.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申江假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纵环消防公司与申江假日公司签订复华新环球俱乐部酒店黄山项目西楼消防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申江假日公司将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68号复华新环球倶乐部酒店黄山项目西楼消防工程发包给纵环消防公司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款为2442115.39元。之后,纵环消防公司按双方协议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2月,案涉工程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8年6月8日,双方签订复华新环球俱乐部酒店黄山项目西楼消防工程结算协议,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项目工程实际结算价款为2612315.61元。期间,申江假日公司陆续向纵环消防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153692.31元,剩余工程款458623.30元至今未支付。纵环消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申江假日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纵环消防公司是经营消防工程、消防网络工程及消防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016年,纵环消防公司与申江假日公司签订复华新环球俱乐部酒店黄山项目西楼消防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申江假日公司将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68号复华新环球倶乐部酒店黄山项目西楼消防工程发包给纵环消防公司施工,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暂定2442115.39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1.本工程无预付款;2.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70%进行支付;3.消防工程安装调试完毕且竣工验收合格,纵环消防公司提供申江假日公司认可的完整工程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4.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5.保修期2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维护使用等问题、保修工作完成及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保修金。同时双方对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纵环消防公司组织人员进场对复华新环球倶乐部酒店黄山项目西楼消防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2月26日,申江假日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已通过消防部门验收。2018年1月9日,案涉工程经纵环消防公司、申江假日公司及监理单位黄山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验收合格。2018年6月8日,双方签订复华新环球俱乐部酒店黄山项目西楼消防工程结算协议,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2612315.61元,申江假日公司已向纵环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2153692.31元。之后,申江假日公司未再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纵环消防公司与申江假日公司就案涉工程订立的复华新环球俱乐部酒店黄山项目西楼消防工程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纵环消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所施工工程亦经竣工验收,且双方已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申江假日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双方约定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并确认全部结算价款为2612315.61元,申江假日公司应支付纵环消防公司结算总价款的95%计2481699.83元(2612315.61元×95%),但其仅支付2153692.31元工程款,故纵环消防公司要求申江假日公司支付结算总价款95%剩余部分即328007.52元(2481699.83元-2153692.31元)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2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维护使用等问题、保修工作完成及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保修金。由于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9日竣工验收,双方约定5%保修金的付款期限未到,故纵环消防公司在本次诉讼时主张剩余结算价款,即5%保修金130615.78元条件尚未成就,其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申江假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书面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本院依据纵环消防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在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纵环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8007.52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元,由原告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0元,由被告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巧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