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1号立基大厦A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42380J。
法定代表人:丁卫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与生态路交汇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090288XC。
法定代表人:寇树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作出的(2019)皖100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8007.52元,未执行到位328007.52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章建中
审判员 王柏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家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