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5296号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宁宁,上海市丁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丁卫新。
被告:合肥瑶海区桐江阀门销售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刘宗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桐江阀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赵 晨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