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和天医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执2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42380J。
法定代表人:丁卫新,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天医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C-2研发楼605-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95857A。
法定代表人:李方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天医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5228110Y。
负责人:梅国松,总经理
本院在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和天医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和天医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3执285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传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 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