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破13号之四
申请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27日,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完成破产财产分配等相关工作,请求本院终结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破产财产已最后分配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 思
审判员 项 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飞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