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3067(1-1),组织机构代码14894030-6。
法定代表人:余保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云谷路1288号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55483T(1-1),组织机构代码7430554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84938629G,组织机构代码7849386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云谷路1288号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17355B(1-1),组织机构代码6103173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2500000037135,组织机构代码6928390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徽铝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21000034711,组织机构代码69897401-7。
法定代表人:罗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云谷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411576(1-1),组织机构代码6941411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本院做出(2017)皖01民破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另,本院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拟对上述的所有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执22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