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罗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高速地产集团铜陵有限公司工程款27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高速地产集团铜陵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2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