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6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的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合***一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罗燕未履行该判决项下的义务,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2880835.7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高速地产集团铜陵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0万元。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皖0191执6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上述款项。协助义务人高速地产集团铜陵有限公司提出,工程最终的决算金额需等决算完成以后才能确定;于2018年8月13日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燕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室(产权证号:合产×××)、×××室(产权证号:合产×××)、×××室(产权证号:合产×××),×××室房产(产权证号:蜀×××),并已向首封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分别于2018年4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建行合肥黄山西路支行的银行帐户(金额2401.25元),于2018年8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行合肥政务新区支行的银行帐户(金额1767.88元)、工行合肥黄山路支行的银行帐户(金额5941.88元)、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的两个银行帐户(金额分别1903.27元、7493.92元),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帐户(金额1135.51元);于2018年8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为皖A×××××揽胜2995CC越野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另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17)皖01破申14号、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对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法申报债权。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罗燕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罗燕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唐峻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