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罗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罗燕银行存款3032085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