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破申16号
申请人: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路7号。
法定代表人:余保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乐,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云谷路1288号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27日,注册资本1600万元,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云谷路1288号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研发楼。公司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铝型材、钢材、铜材、塑料、家门电器、日用百货销售;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建筑幕墙加工、生产、制作、销售、安装。(以上需审批项目未获准批准前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股东1名,为罗燕。
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徽徽铝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东维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后未实际经营,对外未发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系高度关联公司,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交叉互保,目前各关联企业名下资产均已陆续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已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状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依法设立并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关联公司间相互担保,目前各关联公司资金均出现困难,全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资产土地及厂房也已陆续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状态。申请人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以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依法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项红
审判员*思
审判员*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