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包执字第01092-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118号,机构代码:610317355
被执行人合肥创景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6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26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453431元,诉讼费7000元,执行费6701元,总计4671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53431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从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4月27日止;以453431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即11.2%计算,从2014年4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创景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671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53431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从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4月27日止;以453431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即11.2%计算,从2014年4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