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803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帅文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侯祠支行4402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0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