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80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帅文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金牛支行51×××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04.00元;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侯祠支行44×××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04.0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